发布日期:2025-02-18 22:03 点击次数:110
作者:程华儿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阐明了高质量发展与法治建设统一于中国式现代化的深刻内涵。新质生产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所在,为确保新质生产力发展,健全法治体系极为重要,需不断完善法律体系,以此有效调适生产关系,建立稳定有序的法律框架,进而为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坚实保障。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法治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核心,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法治在诸多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一是为经济建设营造良性市场环境,保障市场的公平正义;二是降低经济发展的不稳定性,激发社会的经济创新动力(300152);三是通过优化资源配置,推动经济社会高效运转。可以看出,法治既是规则的供给者,也是改革的催化剂。保障法治建设能够为中国式现代化注入强劲动力,促使新质生产力沿着法治轨道稳健发展。
完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催生新质生产力原创经济
新质生产力的发展高度依赖理念、技术的协同创新,而理念与技术的创新又需要坚实的法律体系作为保障条件,诸多历史经验证明了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是推进知识创新与思想突破的硬性指标。因此,为确保新质生产力的良性发展,构建合理、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框架尤为必要。在专利法领域,应围绕专利审查与许可两个方面做出改革。首先是审查阶段,应细致梳理现有程序,精简手续,剔除冗余步骤,使流程更为简洁流畅。具体而言,可借助先进管理技术,实现审查流程的高效运作;活通过合理调配人力、物力等资源,优化资源利用效率,降低创新者在专利申请过程中的成本支出。在许可环节,要着力推广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为中小企业营造更具优势的发展环境。同时,借助该制度促进专利技术在各个领域广泛落地应用,推动不同产业之间的常态化合作,带动产业协同发展。在著作权法领域,要强化对数字艺术作品、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等新型作品的权利保护。构建科学合理的分层版权保护体系,依据不同类型作品的特性与需求,制定差异化的保护措施。通过这种方式,充分调动创作者的积极性,助力数字出版、网络视频等版权产业的高质量发展。
做好金融法律制度体系,赋能新质生产力绿色发展
中央金融工作研讨会着重明确了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以及数字金融这五大关键领域的发展走向。会议指出,高质量的金融法治建设对于推动新质生产动力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绿色发展作为新质生产力的内在必然要求,同时也是高质量发展的鲜明底色,新质生产力本质上即为绿色生产力。基于此,为有效推动绿色生产力的发展,金融监管层面需要持续推进工作创新。首先,在银行业务监管方面,应施行更为严格的监管措施。构建完备化银行环保责任体系,通过该体系引导银行信贷资源向绿色产业倾斜,确保绿色产业能够获得充足的资金支持。其次,在绿色证券领域,要对交易规则进行优化完善。制定统一规范的绿色债券标准,以此提升市场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同时,进一步提高企业社会责任(ESG)信息的披露质量与透明度,使投资者能够更全面准确地了解企业在环境、社会和治理方面的表现。在此基础上,在股权融资环节,优先给予与新质生产力发展方向契合的企业支持,为这些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提供发展所需的资金保障。
调控财政税收制度体系,保障新质生产力增值发展
新质生产力的发展依赖政府与市场的共同推动。特别是在应对具有高风险、长期性以及大投入特征的科技与产业创新时,政府所发挥的作用极为关键。在这一进程中,基于法治框架的政府调控意义重大,是保障公平公正与行政效能的重要工具。我国有必要依据新质生产力的发展需求,对财政税收法律制度进行相应的优化调整与创新设计。在预算法及其配套细则方面,应明确体现绿色导向原则,强化支出与效能评价中的生态价值取向。这意味着在预算编制、执行以及绩效评估等全过程中都要充分考量生态环境保护因素,确保财政资金能够精准投入到有利于新质生产力发展的绿色项目和领域。在政府采购领域,需要持续更新采购程序,制定契合新质生产力需求的绿色商品清单。通过明确绿色商品的标准和范围,规范采购流程,优先采购绿色产品和服务,引导市场向绿色化方向转变。对于现有的税收法律,要进行全面审视与优化。调整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结构,根据不同产业和企业的绿色发展程度,实施差异化的税率政策。针对绿色企业,要有针对性地给予税收优惠政策,降低其税收负担,激励企业加大在技术创新和清洁生产方面的投入,推动企业向绿色、低碳、可持续方向发展。同时,取消不利于环境保护的传统行业补贴,减少对落后产能和高污染、高能耗产业的扶持,促使传统行业加快转型升级步伐。
优化竞争法律制度体系,护航新质生产力良性发展
打造公平、高效且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是激发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源动力。因此,借助竞争法来构建有利于创新的市场生态显得尤为必要,对于新质生产力的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在我国的竞争法律体系里,反垄断法在处理一些可能抑制创新活力与技术革新的垄断现象时,特别是在并购审查环节,存在一定不足。在实际操作中,某些市场主导者会利用现有规则漏洞,通过收购潜在竞争对手来巩固自身的垄断地位。由于当前的申报标准设定较为严格,部分此类收购行为因未达到申报标准,从而逃脱了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审查。鉴于此情况,有必要将创新维度纳入《反垄断法》及《经营者集中审查规定》的审查重点范畴,通过法律约束,有效防止市场巨头凭借资本优势滥用权利,进而避免对创新生态造成损害。与此同时,进一步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可考虑出台专项法规如《商业秘密保护条例》等,拓宽对网络不兼容做法的管制范围,并丰富管制手段,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通过全面的法律规制营造出公平开放市场环境,充分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潜能,切实保护创新成果,为创新型企业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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